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经营管理第九条有效申请经营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得经营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经营:(一)属依法登记的化工产品经营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二)有符合国家规定的经营场所,需要储存、保管易制毒化学品的,还应当有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仓储设施;(三)有易制毒化学品的经营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销售网络;(四)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销售、管理人员具有易制毒化学品的有关知识,无毒品犯罪记录;(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