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协调合作,建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情况、监督检查情况以及案件处理情况的通报、交流机制。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