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修改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