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三章 登记程序第十八条已修改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