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章 不动产登记簿第十三条已修改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