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5%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