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传销条例/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