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四条已修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企业信息公示工作,按照国家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推动本行政区域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建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