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六章 奖励和处分第二十八条有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分:(一)损害国家声誉和利益的;(二)失职渎职的;(三)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挥霍、浪费国家资财的;(五)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的;(六)其他严重违反纪律的。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