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章 教育救助第三十三条有效国家对在义务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给予教育救助。对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阶段就学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特困供养人员,以及不能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教育救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