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五章 医疗救助第三十条有效申请医疗救助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经审核、公示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审批。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成员和特困供养人员的医疗救助,由县级人民政府医疗保障部门直接办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