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八条有效特困供养人员不再符合供养条件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终止供养并予以公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