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三章 特困人员供养第十六条有效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特困人员供养的审批程序适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