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的桥梁、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设施,未采取有效措施,危害南水北调工程安全和供水安全的,由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单位责令采取补救措施;在补救措施落实前,暂停工程设施建设。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