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量调度、运行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