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五章 工程设施管理和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南水北调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南水北调东线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工程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其中,省际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人民政府组织划定。丹江口水库、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总干渠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划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