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四章 用水管理第三十二条有效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限制类建设项目名录,淘汰、限制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