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三章 水质保障第二十八条有效建设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的桥梁、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设施的,其建设、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工程建设或者交通事故、管道泄漏等带来的安全风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