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第二章 水量调度第十条有效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可调水量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属于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受水区的于每年9月20日前、属于南水北调中线工程受水区的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应当包括年度引水总量建议和月引水量建议。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