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国家对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实行分级管理评价制度。农业转基因生物按照其对人类、动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环境的危险程度,分为I、Ⅱ、Ⅲ、Ⅳ四个等级。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