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有效发现农业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植物和生态环境存在危险时,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宣布禁止生产、加工、经营和进口,收回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销毁有关存在危险的农业转基因生物。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