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二章 研究与试验第十八条有效中外合作、合资或者外方独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业转基因生物研究与试验的,应当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