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条已修改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企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储存、销售或者销毁第二类精神药品的,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的药品;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第二类精神药品零售资格。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