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六章 运输第五十二条已修改托运或者自行运输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运输证明。运输证明有效期为1年。运输证明应当由专人保管,不得涂改、转让、转借。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