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种植、实验研究和生产第十条已修改开展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以医疗、科学研究或者教学为目的;(二)有保证实验所需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安全的措施和管理制度;(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2年内没有违反有关禁毒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行为。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