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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

有效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超过90天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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