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三十四条已修改机关、单位发现国家秘密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在24小时内向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泄密报告的,应当在24小时内逐级报至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