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三章 保密制度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分为绝密级、机密级、秘密级。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涉密信息系统存储、处理信息的最高密级确定系统的密级,按照分级保护要求采取相应的安全保密防护措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