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第十二条已修改机关、单位应当在国家秘密产生的同时,由承办人依据有关保密事项范围拟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报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并采取相应保密措施。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