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有效接到检举地区封锁行为的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不在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处理或者泄露检举人情况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法定程序,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