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第十四条有效采取专门针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的专营、专卖、审批、许可等手段,实行歧视性待遇,限制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进入本地市场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经济贸易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查处,撤销歧视性待遇。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