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八条已修改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刁难企业,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撤销其检验资格。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