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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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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已修改

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定期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交报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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