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检查第四十一条已修改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对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监督检查记录。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