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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法规部门文件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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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三章 审查与决定

第十九条

已修改

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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