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七条有效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必须制定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本地区特大安全事故应急处理预案经政府主要领导人签署后,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