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四条有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采取行政措施,对本地区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保障本地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对本地区或者职责范围内防范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迅速和妥善处理负责。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