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二十条有效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