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第十五条有效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