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已废止产品的生产、储运、经销企业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各部门、各地区,特别是企业主管机关必须对产品质量进行管理,监督有关企业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保证产品质量,承担质量责任;管理和监督不力的也应承担连带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