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已废止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产品质量的管理工作,其职责是:在授权范围内,制定或参与制定有关产品质量标准以及有关规章制度,负责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保证产品质量,完善质量保证系统;组织发放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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