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