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激励措施第三十四条有效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