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八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将雨水管网、污水管网相互混接的,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