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四章 污水处理第三十二条有效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污水处理费。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排放污水、缴纳污水处理费的,不再缴纳排污费。排水监测机构接受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从事有关监测活动,不得向城镇污水处理设施维护运营单位和排水户收取任何费用。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