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并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