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五条有效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竣工验收报告及相关资料报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备案。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