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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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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十一条
有效
城乡规划和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确定的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
第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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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