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十章 人员退出第五十五条已修改用人单位可以依法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辞退文职人员或者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一)患职业病的;(二)因公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三)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性文职人员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