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文职人员,是指在军民通用、非直接参与作战且社会化保障不宜承担的军队编制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和专业技术工作的非现役人员,是军队人员的组成部分。文职人员在军队和社会生活中,依法享有国家工作人员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行政法规 · 国务院 · 施行 2017年9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